<?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协力律师事务所并购金融法律事务中心 &#187; 税负</title>
	<atom:link href="http://machenguang.com/tag/%e7%a8%8e%e8%b4%9f/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machenguang.com</link>
	<description>马晨光的网络日志</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Wed, 22 Jun 2011 06:55:26 +00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2.9.2</generator>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item>
		<title>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与公司制之税负比较</title>
		<link>http://machenguang.com/2010/04/15.htm</link>
		<comments>http://machenguang.com/2010/04/15.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3 Apr 2010 15:18:32 +0000</pubDate>
		<dc:creator>machengu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私募]]></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负]]></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投资企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有限合伙]]></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machenguang.com/?p=15</guid>
		<description><![CDATA[【笔者按】：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的类型、登记形式、运作模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实践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按照该《通知》，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进行设立。究竟以哪种形式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对投资人更为有利呢？本文将以举例的方式，从税负方面对两种设立形式进行简要比较，以期为投资人量身打造最佳的投资模式。
一、 投资人为自然人时
假定有两位自然人投资人张三、李四，拟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A，按照该《通知》规定，A的设立模式可以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假设A选择目标公司B进行股权投资经营，并以此获利，我们简要对该投资模式的纳税环节进行比较：
【方案一】张三、李四——投资设立——A公司——投资于——B公司
【方案二】张三、李四——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投资于——B公司
【方案一】中，假定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A公司的该笔红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A公司将该笔100万元收入再分配给张三、李四两位自然人股东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张三、李四两位自然人最终所得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中，假定A合伙企业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合伙企业法》之规定，A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A合伙企业将该笔100万元收入再分配给张三、李四两位合伙人时，按照该《通知》之规定[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并不一样，假定张三为普通合伙人，这时，张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较之李四可能为低。
比较上述两个方案，当投资人为自然人时，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下的纳税相比税负略低于公司制。
二、 投资人为公司时
假定此时的两位投资人为张三集团、李四集团，拟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A，其投资方式为：
【方案一】张三集团、李四集团——投资设立——A公司——投资于——B公司
【方案二】张三集团、李四集团——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投资于—B公司
这时，【方案一】中，假定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从A公司角度而言，该笔红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理，A公司将该笔100万元收入再分配给张三集团、李四集团两位法人股东时，张三、李四两位法人股东仍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方案二】中，假定A合伙企业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合伙企业法》之规定，A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合伙企业再将这100万元红利分配给张三集团、李四集团两位有限合伙人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2]，张三集团、李四集团还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与公司制模式下的纳税相比，合伙制模式的纳税反而为高。
合伙制与公司制税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合伙制是先分后缴，公司制是先缴后分，在计算投资回报时由于税制的因素会产生差异。从上述股东分红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投资人为自然人时，选择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在税负方面较有优势。但如果投资人为公司时，选择公司制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则更为适宜。
[1]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笔者按】：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的类型、登记形式、运作模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实践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按照该《通知》，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进行设立。究竟以哪种形式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对投资人更为有利呢？本文将以举例的方式，从税负方面对两种设立形式进行简要比较，以期为投资人量身打造最佳的投资模式。</p>
<p><strong>一、 </strong><strong>投资人为自然人时</strong></p>
<p>假定有两位自然人投资人张三、李四，拟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A，按照该《通知》规定，A的设立模式可以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假设A选择目标公司B进行股权投资经营，并以此获利，我们简要对该投资模式的纳税环节进行比较：</p>
<p>【方案一】张三、李四——投资设立——A公司——投资于——B公司</p>
<p>【方案二】张三、李四——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投资于——B公司</p>
<p>【方案一】中，假定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A公司的该笔红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A公司将该笔100万元收入再分配给张三、李四两位自然人股东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张三、李四两位自然人最终所得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p>
<p>【方案二】中，假定A合伙企业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合伙企业法》之规定，A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A合伙企业将该笔100万元收入再分配给张三、李四两位合伙人时，按照该《通知》之规定<a href="http://machenguang.com/wp-admin/post.php?action=edit&amp;post=15#_ftn1">[1]</a>，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并不一样，假定张三为普通合伙人，这时，张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较之李四可能为低。</p>
<p>比较上述两个方案，当投资人为自然人时，合伙制与公司制模式下的纳税相比税负略低于公司制。</p>
<p>二、<strong> </strong><strong>投资人为公司时</strong></p>
<p>假定此时的两位投资人为张三集团、李四集团，拟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A，其投资方式为：</p>
<p>【方案一】张三集团、李四集团——投资设立——A公司——投资于——B公司</p>
<p>【方案二】张三集团、李四集团——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投资于—B公司</p>
<p>这时，【方案一】中，假定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之规定，从A公司角度而言，该笔红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理，A公司将该笔100万元收入再分配给张三集团、李四集团两位法人股东时，张三、李四两位法人股东仍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p>
<p>但是，【方案二】中，假定A合伙企业作为B公司股东，从B公司处获得100万元股东红利，按照《合伙企业法》之规定，A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合伙企业再将这100万元红利分配给张三集团、李四集团两位有限合伙人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a href="http://machenguang.com/wp-admin/post.php?action=edit&amp;post=15#_ftn1">[2]</a>，张三集团、李四集团还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与公司制模式下的纳税相比，合伙制模式的纳税反而为高。</p>
<p>合伙制与公司制税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合伙制是先分后缴，公司制是先缴后分，在计算投资回报时由于税制的因素会产生差异。从上述股东分红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投资人为自然人时，选择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在税负方面较有优势。但如果投资人为公司时，选择公司制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则更为适宜。</p>
<hr size="1" /><a href="http://machenguang.com/wp-admin/post.php?action=edit&amp;post=15#_ftnref1">[1]</a>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p>
<p><a href="http://machenguang.com/wp-admin/post.php?action=edit&amp;post=15#_ftnref1">[2]</a>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machenguang.com/2010/04/15.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