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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协力律师事务所并购金融法律事务中心 &#187; 资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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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所举办“协力律师事务所—外贸学院合作成立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首届协力金融法论坛暨私募基金法律和投资经验交流会</title>
		<link>http://machenguang.com/2011/05/38.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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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May 2011 09:28:51 +0000</pubDate>
		<dc:creator>machenguang</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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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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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所举办“协力律师事务所—外贸学院合作成立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首届协力金融法论坛暨私募基金法律和投资经验交流会
为了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实现“产、学、研”的有效结合，提高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于3月23日在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华能联合大厦31层）举办“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与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暨首届协力金融法论坛—私募基金法律与投资经验交流会”活动。参加活动人员主要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金更良局长，浦东新区金融办赵兆处长，外贸学院陈晶莹院长和倪受彬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陈东沪主任，中国信贷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励，平安银行宋朝辉行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陈星德，华宝信托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卫星，九星资本总经理李青，国泰君安策略首席分析师董事总经理王稹，地产集团地产发展总监 Stephen，日鼎盛首席投资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潘跃新，还有日本远道而来的参加本次会议的Financial Investment株式会社的细田社长。会议首先由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游闽键律师致辞，游律师在致辞中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就协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希望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的成立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政策的落实为双方更加深入的工作奠定基础。陈晶莹院长在致辞中介绍了外贸学院法学院的概况以及外贸学院在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发展特色。协力所高级合伙人马晨光律师介绍了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合作成立的背景、内容以及运作模式，根据协议双方在教学实践、专家顾问、实务合作、课题研究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通过双方专家资源和实务平台的资源整合和运用，充分发挥双方的品牌优势，努力将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打造成为在上海法律实务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集金融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专业服务以及信息咨询为一体的现代法律服务部门。随后游律师和马律师代表律所为陈院长和倪院长颁发聘书，聘任二位担任律所的专家顾问。倪院长代表外贸学院向马律师颁发聘书，聘任马晨光律师担任外贸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金更良局长和陈冬沪主任发表讲话，对双方合作成立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表示祝贺和肯定。
仪式结束后，大家就私募基金投资法律和投资经验进行了交流。交流会分别由倪受彬教授给大家就基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讲解，马晨光律师为与会嘉宾作了《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分析报告》讲座，海外大型地产基金的陈麒旭先生介绍了海外基金进入中国的六种典型模式，细田社长介绍了日本私募基金特别是医疗公益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外贸学院殷洁教授就其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进行了介绍，并表示与协力所合作开展课题的调研等工作。最后日鼎盛首席投资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潘跃新先生进行了精彩点评和总结。“小荷才露尖尖角，早已蜻蜓立上头”，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一定会枝繁叶茂，硕果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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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machenguang.com/wp-content/uploads/2011/05/IMG_20402.jpg"><img src="http://machenguang.com/wp-content/uploads/2011/05/IMG_20402-300x200.jpg" alt="" title="IMG_2040" width="300" height="200" class="alignnone size-medium wp-image-40" /></a>我所举办“协力律师事务所—外贸学院合作成立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首届协力金融法论坛暨私募基金法律和投资经验交流会<br />
为了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实现“产、学、研”的有效结合，提高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于3月23日在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华能联合大厦31层）举办“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与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暨首届协力金融法论坛—私募基金法律与投资经验交流会”活动。参加活动人员主要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金更良局长，浦东新区金融办赵兆处长，外贸学院陈晶莹院长和倪受彬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陈东沪主任，中国信贷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励，平安银行宋朝辉行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陈星德，华宝信托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卫星，九星资本总经理李青，国泰君安策略首席分析师董事总经理王稹，地产集团地产发展总监 Stephen，日鼎盛首席投资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潘跃新，还有日本远道而来的参加本次会议的Financial Investment株式会社的细田社长。会议首先由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游闽键律师致辞，游律师在致辞中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就协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希望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的成立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政策的落实为双方更加深入的工作奠定基础。陈晶莹院长在致辞中介绍了外贸学院法学院的概况以及外贸学院在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发展特色。协力所高级合伙人马晨光律师介绍了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合作成立的背景、内容以及运作模式，根据协议双方在教学实践、专家顾问、实务合作、课题研究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通过双方专家资源和实务平台的资源整合和运用，充分发挥双方的品牌优势，努力将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打造成为在上海法律实务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集金融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专业服务以及信息咨询为一体的现代法律服务部门。随后游律师和马律师代表律所为陈院长和倪院长颁发聘书，聘任二位担任律所的专家顾问。倪院长代表外贸学院向马律师颁发聘书，聘任马晨光律师担任外贸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金更良局长和陈冬沪主任发表讲话，对双方合作成立金融法实务研究中心表示祝贺和肯定。<br />
仪式结束后，大家就私募基金投资法律和投资经验进行了交流。交流会分别由倪受彬教授给大家就基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讲解，马晨光律师为与会嘉宾作了《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分析报告》讲座，海外大型地产基金的陈麒旭先生介绍了海外基金进入中国的六种典型模式，细田社长介绍了日本私募基金特别是医疗公益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外贸学院殷洁教授就其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进行了介绍，并表示与协力所合作开展课题的调研等工作。最后日鼎盛首席投资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潘跃新先生进行了精彩点评和总结。“小荷才露尖尖角，早已蜻蜓立上头”，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一定会枝繁叶茂，硕果累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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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资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title>
		<link>http://machenguang.com/2009/11/8.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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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Nov 2009 02:02:55 +0000</pubDate>
		<dc:creator>Transyi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金融]]></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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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所谓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办法》共5章39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结合国际经验，《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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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p>
<p>所谓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p>
<p>《办法》共5章39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了规定。</p>
<p>《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p>
<p>结合国际经验，《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p>
<p>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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